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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chenda1 2019-01-02 17:14:34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从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以50:50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配,由自治区级彩票销售机构分别上缴自治区和中央财政。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自治区级彩票销售机构按规定上缴自治区财政部分,专项用于我区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全部留归我区使用。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监督管理政策,监督彩票公益金的上缴和使用,审核、批复彩票公益金预算,监督彩票公益金预算执行。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彩票公益金的分配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等。

  第六条 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作为自治区级彩票销售机构,负责全区彩票公益金的筹集,按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各市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筹集的彩票公益金由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统一归集上缴。

  第七条 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彩票公益金年度部门预算和决算,提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级彩票销售机构按照每月销售额据实结算后上缴自治区财政。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由自治区级彩票销售机构上缴自治区财政。

  上缴自治区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具体上缴程序为:

  (一)自治区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缴自治区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见附件1)及《上缴自治区财政的逾期未兑奖奖金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上月彩票销售金额和应上缴自治区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并对申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月10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核定缴款金额;

  (三)自治区级彩票销售机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核定的缴款金额,于每月15日前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入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专户缴入国库。

  第九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规定的收缴程序执行。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和征缴工作,并向财政部报送《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件3)。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上缴自治区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本级统一安排。主要用于:

  (一)社会福利事业,按上缴自治区财政的福利彩票公益金90%的比例核定;

  (二)体育事业,按上缴自治区财政的体育彩票公益金90%的比例核定;

  (三)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各按上缴自治区财政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10%的比例核定。

  上述分配比例若需调整,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殡葬服务、社区服务、社会福利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社会福利设施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设施建设、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社会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四)优先资助贫困地区的社会公益事业;

  (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群众体育部分,主要用于:

  1。援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捐赠体育健身器材;

  2。资助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

  3。资助或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4。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

  (二)竞技体育部分,主要用于:

  1。资助举办大型体育运动会和体育赛事活动;

  2。修整和增建体育场地及设施;

  3。资助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4。支持自治区级优秀运动队备战和参加全国性运动会;

  5。补充运动员保障支出。

  (三)符合体育彩票发行宗旨的其他体育事业支出。

  第十四条 统筹安排用于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中心工作确定使用方向。

  第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自治区级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年度彩票销售计划以及规定比例,提出年度彩票公益金收入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收入计划并根据分配政策确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支出指标,分别列入自治区本级支出以及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

  (二)列入自治区本级支出的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体育局等公益金使用部门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在部门预算中批复;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体育局等公益金使用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列入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体育局等自治区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根据资金分配要求和各市县项目申报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编入部门补助市县预算,并由自治区财政厅按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要求下达资金。

  第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出现超收,结转下年使用;彩票公益金出现短收,由自治区财政厅相应调减当年预算实现平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民政、体育行政等部门、单位,向上级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时,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的彩票公益金,需二次分配的,市、县民政、体育行政等部门、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时,应按规定程序报送申报材料。财政部门应认真研究审核申报材料,并做好资金分配。

  第二十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年度彩票公益金预算、项目实施进度拨款。属自治区本级项目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涉及市、县项目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彩票公益金的执行进度按照预算执行进度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级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会同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单位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汇总本部门、单位全区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本部门、单位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总体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自治区财政厅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自治区财政厅应于每年4月底前,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章 宣传公告

  第二十六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根据资金来源分别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自治区所有彩票公益金均列入绩效管理工作范围,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置、审核情况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前置条件,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将批复的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推进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监控。各级民政、体育、财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和监管部门(单位),实行主管部门为主、财政部门配合的分级负责制,推进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监控,及时进行查错纠偏,确保项目按照年初制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实施。

  第三十一条 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项目实施完成后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绩效再评价工作。将项目资金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或依据,对资金使用绩效好的,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资金使用绩效差的,采取扣减资金、调整额度等惩戒约束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三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宣传公告的监督,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体育、彩票销售机构等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活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将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违规单位列入负面清单予以惩戒,并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综〔201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缴自治区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

  2。上缴自治区财政的逾期未兑奖奖金申报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__年度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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